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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紫竹高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 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11 16125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和闵行区委、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支持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制定《上海紫竹高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相关文件(见附件)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紫竹高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

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和闵行区委、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支持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中小企业渡过难关,针对受到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 加大金融支持

1、对于落户高新区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还贷发生暂时性困难的,鼓励和协调区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办理无还本续贷,续贷展期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上轮贷款期限的50%,对贷款展期影响企业信用的,经评估,高新区可以采用临时免息借款周转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对于落户高新区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需求,协调区域内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优先予以满足,特别是对用于恢复生产防疫用物资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采用专事专办的特殊服务政策。

3、对于落户高新区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需求,在企业授信暂时无法达到银行端授信条件下,经评估,可以适当放宽授信条件,由高新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

4、对于落户高新区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通过上海市中小微担保基金担保的“创园贷”贷款所发生的担保费用在企业完成正常还款后给予100%的补贴。

5、对于落户高新区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在企业完成正常还款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给予,对于疫情期间银行利率上浮部分100%的补贴,补贴后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实际承担利率不超过相当于央行基准利率水平。

6、对入驻高新区两个孵化器(上海紫竹高新区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和紫竹创业孵化器ET空间,以下简称“ET空间”,)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以及上海紫竹小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苗”)已经确认投资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在企业授信暂时无法达到银行端授信条件下,可以放宽授信条件,由高新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

7、对入驻高新区两个孵化器(高新区创业中心和ET空间)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以及小苗已经确认投资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企业用于恢复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贷款利息,企业正常还款后,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给予企业实际疫情期间负担利率30%的补贴。

二、减轻企业负担

8、对于租赁在紫竹信息数码港及紫竹数字创意港,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的防控疫情租金补贴(以下简称“防疫租金补贴”)。

9、对于租赁在高新区创业中心或ET空间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为弥补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损失,给予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的防疫租金补贴。

10、对于租赁在紫叶广场的商户,为弥补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损失,给予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的防疫租金补贴。

11、对于落户在高新区的商业配套设施,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对其在高新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给予一定的防控疫情人工成本补贴。

三、附则

1、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是指落户在高新区内,企业总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银行授信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

2、享受防疫租金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是指租赁紫竹信息数码港、紫竹数字创意港、紫叶广场、高新区创业中心或ET空间物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上一年度公司营业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3、对于落户、生产经营在高新区内受疫情影响重大的企业将一事一议,经企业自行申报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该企业相应扶持。

4、符合条件的企业,最迟不晚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1个月内向上海紫竹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5、本政策与高新区现行政策同时有效,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措施由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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