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9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公示系统报送2019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根据《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年报实施“多报合一”, 增设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年报事项。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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